工程項目不是必須招投標項目而存在 “黑白合同”怎么結算?
【實務咨詢】由于一座廠房工程不是必須招投標的項目,所以,在我公司報價并讓利下浮6%后,發(fā)包人同意我公司以2560萬元的價格承包了上述廠房工程并簽訂了正式的施工合同。后為辦理施工許可證,雙方又簽訂了一份1800萬元的備案合同且另行約定不作為結算依據?,F在工程已經結束,雙方就結算發(fā)生了爭議,請問我們應該以哪份合同作為結算依據?
【評估】貴公司所說的“黑白合同”不是我們通常嚴格意義上的“黑白合同”,嚴格意義的“黑白合同”是針對必須招投標的工程而言的。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也是針對“中標備案合同”與“另行簽訂的合同”而言的,所以,貴公司的情形不當然適用最該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“黑白合同”的規(guī)定。
【支招】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,發(fā)包人未進行招投標而直接與承包人簽訂建設施工合同,但為了辦理有關手續(xù)而編造與招投標“事實”相對應的“白合同”,以應付主管部門檢查。在此情況下,如果雙方已明確,“白合同”僅用于辦理建設手續(xù)之用而不作實際履行。因當事人相互配合以編造文件的方式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(指“黑合同”),并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(guī)禁止的行為,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理,當事人簽訂“白合同”的行為并不違法,故“白合同”并不當然無效,但其效力僅限于當事人的意思范圍,即用以辦理手續(xù),而不應直接以之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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